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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鸿资产登记备案中心有限公司 宜中规章〔2020〕第01号

2020-0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宜春中鸿资产登记备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中心”)进行的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本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符合中心准入条件的挂牌方向本中心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合法享有的债权、股权、产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金融资产”)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产品。

第三条通过本中心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各方资格及范围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挂牌方”(即发行方),是指符合本中心挂牌方管理办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本办法所称“认购方”(即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屮心会员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会员。

(三)本办法所称“资产(受托)托管人”是指为维护金融资产认购方利益,代为保管权利凭证、管理专用账户、债权催收等事宜的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担保方”,是指为担保挂牌方的履约义务,向认购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措施的相应合法主体。

第四条挂牌方应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转让金融资产且金融资产不得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转让;不得釆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一期产品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五条挂牌方应向认购方充分揭示风险,加强认购方权益保护。

挂牌方应当保证金融资产相关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挂牌方不得通过发布广告、公开劝诱等变相公开方式向认购方募集资金。

第七条金融资产交易的挂牌方和认购方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的原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中鸿中心作为经宜春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资产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场所,不构成交易的任何一方主体,不参与实质交易过程,本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作为交易缔约方承担任何交易责任,亦不为交易的任何一方主体提供明示或暗示性的商业信用保证,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垫付责任。金融资产交易的投资风险由认购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中心为金融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挂牌转让等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及挂牌

第十条本中心对挂牌方提交挂牌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对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一条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挂牌方应当符合本中心挂牌方管理办法的资格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挂牌方申请挂牌转让金融资产,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挂牌方主体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 等);

(二)挂牌申请书:

(三)金融资产底层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补充协议及附件;

(四)债权债务确认函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确权证明;

(五)担保方出具的担保函及其他担保信息;

(六)承诺函(关于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挂牌方及担保方的关于挂牌/担保的内部决议;

(八)中鸿中心根据挂牌方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过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挂牌申请,本中心将通过本中心网站或其他本中心指定的渠道发布金融资产的挂牌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四条 本中心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本中心挂牌的金融资产交易,投资者应当是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章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认购方认购金融资产前必须认真了解金融资产认购起点金额、收益方式、履约方式、认购方的权利义务、投资风险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认购方认购金融资产,应当与挂牌方签署《金融资产转让协议》,金融资产交易双方应通过线下协商签署。如双方对文件内容有争议时,以本中心留存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签订《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后,挂牌方应与认购方进行金融资产交割,将金融资产相关凭证交付至认购方或认购方指定的资产托管人。

第五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挂牌方与认购方可以共同选任并指定资产托管人。金融资产交易的担保方不得担任该金融资产交易的资产托管人。

第十九条 挂牌方可釆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挂牌方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挂牌方为金融资产的履约提供担保

(三)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四)商业保险

(五)由挂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的转让行为及交易各方违反本办法、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定釆取相应的置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向宜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 文件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等一切责任。交易各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金融资产交易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或有关部门 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有违规可能性或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时,金融资产交易各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合法合规性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解释及修订。

主送:宜春中鸿资产登记备案中心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全体人员

抄送:宜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签发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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