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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鸿资产备案登记中心有限公司 宜中规章【2020】 [第02号】
2020-07-13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宜春中鸿资产备案登记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本中 心”)进行的信息发布业务,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业务规则所称信息发布,是指本中心接受信息发布方申请在本中心特定信息发布渠道向本中心会员披露项目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发布申请人应向本中心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料、信息发布内容及 获得发布相关信息的授权资料,获得本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在本中心平台上发布 相关信息。
第四条为合法合规促进信息发布,本中心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按照 “合法合规、各负其责”的原则,对拟发布或受托发布的信息予以形式审核。 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本中心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中心交易规则及本业务规则的规定, 决定是否发布某项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流程
(一)申请人需满足本中心关于挂牌方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
(二)提交信息发布的内容资料并签订信息发布业务合同;
(三)本中心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进行信息形式校对及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在本中心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五)本中心对信息发布的项目进行跟踪、并与信息发布人保持信息沟通。
第七条信息发布人必须遵循本中心信息发布要求,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慰国家机密的信息;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四)破坏宗教政策、宜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信息;
(五)故意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
(六)明显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涉嫌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本中心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跟踪,对反馈与回复的信息做好登记并通知给相 关部门。
第八条免责声
声明:本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对申请人发布的 信息仅负责形式审核,不就发布相关信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请人对发布的 信息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岀现不真实、故意隐瞒、重大遗漏等情 形造成投资者损失或受到法律制裁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主送:宜春中鸿资产备案登记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全体人员
抄送:宜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签发日期:2020.07. 09